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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根據立法院今年11月27日三讀通過的醫療法修正案,修正後第79條規定醫院在施行人體試驗時,若已善盡相關注意義務,在因為試驗本身不可預見之風險導致病人受傷或死亡時,不構成刑法第13條或第14條故意或過失。
 其實這樣的規定只是再次印證通說對於過失的判斷標準:「有預見可能性並且違反注意義務」,真正複雜的問題在於如何判斷風險可否預見?若欲釐清仍有待實務與學說的努力。
 【月旦系列文章】
 1.陳子平,團隊醫療與刑事過失責任(上),月旦法學雜誌,190期,2011年3月,147-157頁。
 2.陳子平,團隊醫療與刑事過失責任(下),月旦法學雜誌,191期,2011年4月,160-176頁。
 3.吳俊穎、賴惠蓁、陳榮基,組織醫療行為的刑事過失責任釐清,月旦法學雜誌,202期,2012年3月,166-184頁。
 4.吳俊穎、楊增暐、賴惠蓁、陳榮基,醫療糾紛民事訴訟的損害賠償──法界學說、實務見解及實證研究,法學新論,36期,2012年6月,13-52頁。